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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 07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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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30日  深安监规〔2018〕1号  深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落实党委政府领导、属地和部门监管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体系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安委会对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各区党委政府(含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下简称为区党委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下简称市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的警示提醒、告诫指导或督促纠正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安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制度有关要求制定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出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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